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志锋 通讯员 李燕
亲友之间相约投资做生意,如何区分是合伙还是借贷?近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刘某打算经营一家食品店,由于资金不足,与好友程某商议,由程某出资4万元,刘某出资10万元,店铺由刘某直接经营,程某不参与店铺管理,刘某每个月需向程某支付固定“分红”3000元。
2021年10月起,刘某每月向程某支付“分红”3000元,支付8次共计24000元。因店铺经营不善,无力再支撑,刘某再未向程某支付约定好的“分红”。
双方约定的投资期满后,程某要求刘某返还投资款4万元及未及时支付的“分红”未果,遂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官审查案件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案件的法律关系认定,双方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约定程某投资的4万元为投资款,但实际上程某未参与食品店的经营且每个月收取固定分红。法官认为,程某与刘某之间更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每个月约定的固定分红本质上是双方约定的利息。
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自愿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该案矛盾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
如何区分合伙与民间借贷,避免陷入投资陷阱?
民间借贷中,无论借款人利用该款项是否存在收益及利润大小,都应按照固定期限、固定利息偿还借款本息;而合伙则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故在签订合同时,要清晰界定合同关系。如果是借款合同,双方应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如果是合伙合同,则应明确合伙重要事项、经营范围、收益及风险,避免陷入投资陷阱。
另外,在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问题还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