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文解析与SEO优化版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 养殖业](第二章-养殖业)
– [第三章 捕捞业](第三章-捕捞业)
–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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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关键条款
– **第一条** 法规宗旨和制定目的。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包括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等。
– **第三条** 国家渔业生产方针,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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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养殖业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关键条款
– **第十条** 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政策。
– **第十一条** 养殖证的申请和使用规定。
– **第十二条** 养殖证的发放原则。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和养殖生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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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捕捞业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
关键条款
– **第二十一条** 鼓励远洋捕捞业发展的措施。
– **第二十二条** 捕捞限额制度,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
– **第二十三条** 捕捞许可证制度,规范捕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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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关键条款
– **第二十八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
– **第二十九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立。
– **第三十条** 禁止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和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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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条款
– **第三十八条** 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处罚。
–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处罚。
– **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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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键条款
– **第五十条** 法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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